連線嘉賓:河南省禹州市檢察院未檢科科長孫麗娜
  連線記者:本報記者翟蘭雲
  新聞背景:今年初,河南省禹州市檢察院開始探索未成年涉案人員法定代理人約談制度。截至目前,已與3名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建立聯繫,促成3起刑事案件和解,幫助2名涉案未成年人重回校園。
  記者:修改後刑訴法規定,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,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,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。既然有這樣的法律規定,為何還要約談未成年涉案人員的法定代理人?
  孫麗娜:隨著修改後刑訴法實施,未成年涉案人員法定代理人到場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很大成效,同時也遭遇一些問題。比如,有些法定代理人因與孩子關係緊張等原因不到場,有些到場後因對孩子的犯罪行為沒有正確認識或不以為然、或妨礙訊問,對訴訟工作產生不利影響。為架起一條未成年涉案人認罪、悔罪,順利回歸社會的橋梁,今年初我院開始探索約談未成年涉案人員法定代理人工作。通過約談,已與3名未成年涉案人家庭建立聯繫,促成3起刑事案件和解,幫助2名未成年涉案人重回校園。
  記者:在什麼時間、通過什麼方式約談未成年涉案人的法定代理人?
  孫麗娜:為了不增加未成年涉案人法定代理人的額外負擔,我院規定:辦案幹警應在受理案件3日內進行約談,與通知未成年涉案人法定代理人到場、告知其權利義務程序同步進行。首次約談應在第一次訊問之前,具體時間雙方協商,以不影響案件訴訟、有助於訊問工作順利開展為原則。約談次數原則上不超過3次,形式有3種:面對面約談,談話地點原則上由被約談人定;電話約談,主要適用於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案件;書面約談,主要適用於語言溝通不便的案件。
  記者:約談的內容有哪些?
  孫麗娜:引導法定代理人正確認識被監護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;瞭解未成年涉案人的家庭情況、成長經歷、性格特點和受教育情況等;探討對未成年涉案人的心理疏導、幫教方案等。
  我們還規定:約談不得私自進行,必須報部門負責人和主管副檢察長批准;約談不得一人進行,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;約談時不得著裝,但必須帶工作證;約談地點不得選擇在不該出入的場合;約談要在平等基礎上進行,約談幹警不得對被約談對象有過激語言、命令性語言、歧視性語言和指責性語言等;談話內容不得涉及被約談對象的隱私,不得泄露與約談無關的其他案情、證人及證據情況。
  記者:請結合具體的案例說說,好嗎?
  孫麗娜:好,就以劉某入室盜竊案為例說吧。未成年人劉某小學畢業後混跡社會,後來在一家店鋪打工,為籌集“打老虎機”(一種賭博游戲)的費用,劉某先後3次入室盜竊店鋪保險柜中現金5000元,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。取保候審期間,劉某又入室盜竊本村一村民家現金500元。4月中旬,公安機關提請我院批捕劉某,受案3日內,辦案檢察官約談了劉某的父親。
  記者:具體情況怎麼樣?
  孫麗娜:開始,劉某的父親十分生氣,一直抱怨自己辛辛苦苦在外面賺錢養家,孩子卻作出這樣丟臉的事情。同時,檢察官瞭解到劉某性格內向,平時很少與父母交流。為避免審訊時父親的情緒影響劉某的認罪態度,檢察官先對劉父進行說服工作。分析說,劉某上網賭博,很大程度上歸結於青春期精神空虛以及文化知識低、法律知識缺乏。作為父親,如果能夠及時同孩子進行思想交流,給予其關愛,在其退學後勸其復學,或者幫其學一技之長,孩子或許不會走到這一步。此時如果只是一味埋怨、歧視孩子,會讓他徹底失去改過自新的機會,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。
  記者:有道理。
  孫麗娜:聽了我們的勸說,劉父也承認子不教父之過,並表示一定配合,幫助孩子儘快擺脫心理負擔和精神壓力,改過自新。在檢察官和父母的關心、幫助下,訊問時劉某情緒穩定,誠懇認罪悔罪,我院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捕決定。5月中旬,此案移送我院審查起訴,辦案檢察官閱卷後發現,偵查期間,劉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已足額賠償兩位被害人,並真誠道歉,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。平日里,父親總把兒子帶在身邊,父子關係比以前融洽多了。再次約談時,劉父表示一定勸兒子重新回到校園。
  6月30日,禹州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九個月,緩刑一年。判決生效後,檢察官再次約談了劉某的父母,劉父說已給孩子聯繫好一所職業技校,對於即將開始的新生活,父子二人都很期待。
  因為約談效果不錯,7月1日,我院正式實施了約談制度。  (原標題:在約談中打開家長心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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