貨車司機撞上摩托車後,不僅不停車救助,反而駕車逃逸,導致被撞倒在路中間的摩托車司機慘遭5車碾軋。受害人的80歲老父親帶著兩個孫女將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。近日,受理該案的番禺區法院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68 .8萬元。其中,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共計45 .8萬元,肇事貨車司機承擔70%,碾軋後停車報警的車主承擔30%,最後一名碾軋的車主被判賠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,但由保險公司承擔。
  報警車主被認定負次要責任
  2012年6月22日凌晨3時38分,36歲的李某駕駛貨車沿番禺區番禺大道由北往南行駛,準備去肉菜批發市場為自己經營的菜檔進貨。當車行至龍美高架橋下橋位時,與左前方同向行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,摩托車司機陳某某被拋出車外,癱倒在中間車道。事發後,李某駕車逃逸。
  隨後,途經現場的3輛無名氏駕駛的機動車從陳某某身上碾軋而過。之後,盤某某駕駛小客車再次輾壓陳某某身體,但事後立即撥打了110與120,在現場等待處理。經醫院證實,陳某某的死亡時間為當天凌晨4時04分。當天凌晨5時07分許,莊某某駕駛小客車違反禁令,闖過事故現場,過程中再次碾軋到陳某某的遺體。
  交警部門根據各方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,認定由李某和無名氏承擔主要責任,盤某某承擔次要責任,未對莊某某的行為作出認定。肇事的貨車司機李某在逃逸後第4天被捉拿歸案,被番禺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。
  其後,死者父親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等一併訴至番禺區法院,訴請法院判令李某、盤某某、保險公司連帶賠償84 .4萬元,莊某某、莊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曹某某、保險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。
  1萬元精神撫慰金由保險公司賠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涉訟肇事車輛均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,事故發生時仍在有效的承保期內,其中李某、盤某某投保的為同一保險公司。根據法律規定,承保公司應在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,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由各肇事司機按其過錯比例承擔。
  對於原告向莊某某一方主張的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,法院認為,雖然陳某某在莊某某駕車碾軋前已死亡,但碾軋遺體的行為還是會給原告帶來嚴重的精神傷害,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。但結合案情,原告主張的金額過高,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。
  最終,番禺區法院判決李某、盤某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2萬元;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共計45 .8萬元,由李某承擔70%,由盤某某承擔30%,莊某某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萬元。
  採寫:南都記者 陳萬如 通訊員 範貞 夏瑤瑤  (原標題:菜販車禍後遭5車碾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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